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77號
TYDV,106,司促,2677,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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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
債 權 人 黃信維
債 權 人 李巧玲
債 務 人 黃中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信維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巧玲清償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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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