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54號
TYDV,106,司促,2554,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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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4號
債 權 人 永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展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與報價單所載名稱「全家室內設計」之關係,並
  提出佐證以實其說。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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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