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4號債 權 人 永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永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展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與報價單所載名稱「全家室內設計」之關係,並 提出佐證以實其說。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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