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64號
TYDV,106,司促,2464,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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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64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周仕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國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為戶籍遷 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 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 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 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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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