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債 權 人 姚一輝
相 對 人 優必勝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袁岱辰(原名:袁芳輝)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優必勝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下同)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優必勝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岱辰(原名:袁芳
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優必勝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袁岱辰(原名:袁芳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
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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