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6年度,6號
TYDV,106,勞聲,6,2017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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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莊慧玲
相 對 人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纘生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莊慧玲對於本院於民國一○
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2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薪資」欄位之金額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36,904 元」、「116,222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 分別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 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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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