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貸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21號
TYDV,105,重訴,521,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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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宜烜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 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再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 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0條本文均規定 甚明。
二、查本件係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群鼎室內裝 修有限公司、張景祥李宜烜提起之返還借貸款訴訟,被告 為3 人,屬民事訴訟法第20條所稱之共同訴訟。次查,被告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及被告李宜烜之住 所地,雖均非本院轄區,惟被告張景祥之住所地位於桃園市 龜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之 內,參諸前述民事訴訟法第20條本文規定,被告3 人之主營 業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對於本件訴訟俱有管轄權。職是 ,本院對於本件訴訟確有管轄權。
三、被告李宜烜雖引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主張本件合意管轄 之預定顯失公平,不能適用云云。然如前述,本件縱無兩造 於授信契約書所預定之合意管轄條款,因共同被告張景祥之 住所地屬於本院所轄,本院仍有管轄權。其次,新北市與桃 園市相鄰,二地往返可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甚多,足見被告 李宜烜從其住所地新北市中和區至本院應訊並無困難,況被 告李宜烜本人無任何行動不便之情狀,此由民國106 年1 月 25日庭訊可悉,尚無從認為兩造間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有何



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被告李宜烜以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2 項為由,聲請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3 項定有明文。準此,本件駁回被告李宜烜聲請移 送訴訟之裁定,兩造均不得提出抗告,附此敘明。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8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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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