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胡國強
許偉展
詹任道
曾任輝
謝仲銘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劉春條
柯子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重訴50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台幣(下
同)2,000萬元(備位聲明金額低於先位聲明,不另命補),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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