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生生圓美食王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55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73,879元【
(占用面積1,075.9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152元)+(占用面
積1,533.8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69,176 元,扣除上訴人已自行繳納之1,500 元後,尚有餘額
467,6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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