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告 儀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宇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張銀城
張美珠
張銀樹
張銀詠
葉建麟
葉錫錦
葉玉敏
葉淑妙
張美燕
張美雪
上 九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九頁第二十二行關於「張銀樹」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銀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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