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90號
TYDV,105,訴,690,2017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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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曉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邦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2,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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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典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