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80號
TYDV,105,訴,680,2017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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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葉春光
      葉春貴
      葉永康
      葉美宏
      葉昀鑫
      葉貞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智賢律師
      徐郁雯
      丘翊青
被   告 陳斯年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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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