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帳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95號
TYDV,105,訴,2295,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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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95號
原   告 葉毅煌
被   告 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源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元)。茲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自民國100 年起至10
5 之相關財產文件、帳簿及財務報表予原告,此核屬因財產權而
起訴,惟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
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106 年2
月24日以前補繳裁判費1433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兩造應於本年3 月10日下午4 時
30分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兩造並
應於本年2 月24日以前提出聲請調查事項到院,逾時不予斟酌,
繕本並應自行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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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