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83號
原 告 陳威全
被 告 謝平源
被 告 謝如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共給付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此核屬因財
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該金額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1693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本
年2 月24日以前補繳裁判費16939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兩造應於本年4 月11日上午11時
在本院調解室調解,並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在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兩造並應於本年3 月17日以前提
出聲請調查事項到院,逾時不予斟酌,繕本並應自行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