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73號
TYDV,105,訴,2173,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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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3號
原   告 曾樹枝
被   告 洪玉梅
被   告 邱奕昇
被   告 邱思華
被   告 邱佩瑩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玉梅邱奕昇邱思華邱佩瑩邱顯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指定一○六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被告邱顯鶴於民國105 年1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經原告陳 報如上,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然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致訴訟當然停止迄今,爰依 原告之聲請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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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