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03號
TYDV,105,訴,2103,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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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1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朱孟辰
被   告 方文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捌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77,812 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24 年12月24日止 ,依年金法案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 利率加碼年息0.58% 計算(目前為年息1.67% )浮動計息。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立具借據1 紙。㈡被告於105 年2 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711,908 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2 4 年12月25(誤載為24日)日止,依年金法案月本息平均攤 還。利息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58% 計算( 目前為年息1.67 %)浮動計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算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 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立 具借據1 紙。被告並於104 年12月21日將其所有桃園市○○ ○○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65建號建物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39,600,000元予原告,以擔保其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 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詎被告所擔 任負責人之企業迪生電腦有限公司於本行借款未依約繳款, 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第1 款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清償,經屢次催繳仍未獲清償。被告為連帶保證 人,依法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且依迪生電腦有限公司之第一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可知,截至105 年11月2 日已有8 張 退票,金額7,669,190 元尚未清償,且經票據交換所於105



年9 月23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尚未解除。且依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第1 條約定:本抵押設定 契約之擔保物提供人(即義務人)所提供之本抵押物,其擔 保範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包括義務人、債務人對權利人( 即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 負之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契約…等一切債務,及因被告為迪生電腦有限公司之 連帶保證人,依借款契約第10條第1 款之約定,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爰依系爭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 保證書、借據、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請求還款催告書、桃園 市大溪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 權設定契約等書件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 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 用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前 揭事實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借款人即被告就上開2 筆借款分 別自105年10月24日及同年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是 依授信約定書第10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且 被告為迪生電腦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擔任迪生電腦有限公司 向原告借貸500 萬元之連帶保證人,而迪生電腦有限公司經 臺灣票據交換所於105 年9 月23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 往來」尚未解除,是以被告迄今尚積欠借款本金1,663,342 元及2,004,841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自 應就上開債務負全部清償責任。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 668,183 元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附表一:
┌──┬──────┬──────┬────┬─────┬───┬────────┬─────────────┐
│編號│借款金額(新│現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起息日│ 利 息 │ 違 約 金 │
│ │臺幣) │ │ │ │ ├───┬────┼────┬────────┤
│ │ │ │ │ │ │年利率│起迄日 │起迄日 │ 計算標準 │
├──┼──────┼──────┼────┼─────┼───┼───┼────┼────┼────────┤
│ 1 │ │ │ │ │ │ │自105 年│自105 年│逾期6個月以內按 │
│ │ │ │ │ │ │ │ │ │前開利率10﹪ │
│ │2,077,812元 │2,004,841元 │104年12 │124年12月2│105年1│1.670 │10月24日│11月24日├────────┤
│ │ │ │月24日 │4日 │0月24 │﹪ │起至清償│起至清償│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日 │ │日止 │日止 │分按前開利率20﹪│
│ │ │ │ │ │ │ │ │ │ │
├──┼──────┼──────┼────┼─────┼───┼───┼────┼────┼────────┤
│ 2 │1,711,908元 │1,663,342元 │105年2月│125年2月25│105年1│1.670 │自105 年│自105 年│逾期6個月以內按 │
│ │ │ │25日 │日 │0月25 │﹪ │10月25日│11月25日│前開利率10﹪ │
│ │ │ │ │ │日 │ │起至清償│起至清償├────────┤
│ │ │ │ │ │ │ │日止 │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 │ │ │ │分按前開利率20﹪│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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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生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