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30號
TYDV,105,訴,1530,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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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李俊昇
訴 訟 代理人 林敏中
       湯宗翰
被    告 鉅富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信樺
被    告 何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鉅富精密有限公司(下稱鉅富公司)於民國 104 年12月31日邀同被告陳信樺何俊杰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簽訂借據為據,約定 借款期間自105 年1 月5 日起至107 年7 月5 日止,並約定 利息按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45﹪機動計息(目 前合計為3.68﹪),且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 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 即全部一次清償,且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鉅富公司自105 年4 月5 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雖 經向鉅富公司及保證人即被告陳信樺何俊杰等人催告亦未 前來清償完畢,依被告等人所簽訂之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及 個別商議條款第1 條第4 款等規定,被告等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原告得對被告等人所負之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請求 尚欠之本金2,512,18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全部 一次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



個別商議條款、查詢借款明細及未繳納本息之查詢單、催告 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卷 第13至27頁),經核尚屬相符,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 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 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 旨亦足參照)。經查,被告鉅富公司既自105 年4 月5 日起 即未依約清償本件借款之本金及利息,而被告陳信樺及何俊 杰又為被告鉅富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 及說明,自應就本件借款與被告鉅富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週年利率%)│ │




├──┼──────┼───────┼───────┼─────────────┤
│ 1 │1,004,874元 │自民國105 年4 │ 3.68 │自民國105 年5 月6 日起在6 │
│ │ │月5 日起至清償│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 │ │日止 │ │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1,507,314元 │自民國105 年4 │ 3.68 │自民國105 年5 月6 日起在6 │
│ │ │月5 日起至清償│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 │ │日止 │ │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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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富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