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76號
TYDV,105,訴,1476,201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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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6號
上 訴 人 王莉瑛
被 上訴人 何良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
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2,7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 萬3,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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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