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30號
TYDV,105,補,730,201702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游世宏
被   告 劉韻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世宏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經查,依登記謄本所
載,系爭土地及二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 萬元,而依原告所陳報之不動產市價證明文件
,系爭二房地(擔保物)之目前市價,每一房地市價各約為153
萬元,是系爭不動產之市價合計約為306 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即306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