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15號
TYDV,105,補,715,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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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賴震生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李春木
      李訓滄
      曹珮琪
      李訓忠
      陳德明
      陳莊悅
      蕭森元
      蕭森仁
      郭國正
      郭國亮
      李應朗
      鄭憲宗
      鄭憲明
      鄭憲彰
      李訓諭
      陳宥榛
      蕭玉鳳
      林廷原
      林廷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春木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2,
9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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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