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695號
TYDV,105,監宣,695,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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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張添勇
聲 請 人 張何秀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張珮綾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母親,相對人因患 有小腦惡性腫瘤,於民國105 年8 月29日至衛生福利部桃園 醫院就診,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 監護宣告人,併選定聲請人張添勇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聲請人張何秀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 籍謄本、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柏陽護理之家證 明書、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在卷為憑。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於106 年2 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參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 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第17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 亭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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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