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525號
TYDV,105,司聲,525,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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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鄒慶雙
相 對 人 黃敏華
      黃國訓
      麥煉政
      龍和順
      徐有開
      徐慶貴
      鄒袁有妹
      袁倫榮
      袁倫富
      袁倫雄
      袁倫宏
      傅鑫發
      傅鑫財
      傅祥銨
      傅鑫福
      傅鑫旺
      傅歆雁
      傅莘媛
      傅金英
      葉袁甜妹
      袁月香
      廖秀娥
      袁華洲
      袁華相
      袁翠敏
      袁玉佩
      袁慧宜
      袁倫城
      楊袁祥英
      徐袁金妹
      王袁笋妹
      袁菊英
      袁梅英
      袁鳳英
      袁龍英
      袁桂英
      袁李花妹
      袁倫昌
      袁倫光
      鍾袁金菊
      袁金連
      袁徐尾妹
      袁倫志
      楊金鈕
      袁華棱
      袁華浚
      袁倫達
      袁秀蓉
      袁秀珍
      袁秀珠
      袁春桃
      劉袁桂嬌
      徐慶春
      徐莊常妹
      徐鵬盛
      徐笙騰(原名:徐鴻達)
      徐秀珠
      徐惠珍
      徐慶富
      彭徐玉英
      徐善崑
      徐善立
      徐善達
      徐善存
      袁國正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徐文耀
      徐文溪
      徐茹嬿
      徐袁秀妹
      袁邱完妹
      袁倫星
      袁倫淼
      袁瑞寶
      郭峻豪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亭妤
相 對 人 袁瑞蓉
      袁倫輝
      袁漢吉
      李袁秀娥
      袁玉珍
      彭盛昌
      彭盛和
      彭美芳
      彭聖泉
      吳奕寬
      莊水源
      鄭莊金妹
      莊張榮妹
      莊啓文
      莊素芬
      莊素玲
      莊蕙禎
      莊英志
      呂龍泉
      呂玉齡
      吳子清
      吳雯娟
      彭袁菜妹
      黃袁時妹
      袁靜慈
      劉袁月鳳
      袁倫均
      袁倫發
      袁子禾(原名:袁淑芬)
      袁淑鎮
      袁華土
      袁華慶
      廖袁惠美
      袁陳滿鳳
      袁華泉
      袁華亮
      袁莕禎
      袁倫葵
      袁均華
      袁華梓
      袁定國
      袁月新
      袁季花
      袁月琴
      袁月綢
      袁采淳
      黃貴林
      黃貴盛
      黃貴龍
      湯黃蘭英
      黃桂英
      朱銀桂
      朱紫桂
      朱綠桂
      朱桂葶
      朱新桃
      朱新垣
      朱新喜
      朱新春
      袁志誠
      袁靖卉
      袁琇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 2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判決確定,並命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 附表一「分割前之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 審核,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 ,476元、複丈費3,700 元、鑑價費33,000元、公示送達公告 登報費5,880元,合計135,056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號│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賠償之訴訟費用 │
│ │ │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黃敏華 │3984/12000 │44,839元(135,056元×3984/12000) │
├──┼───────┼────────┼─────────────────┤
│2 │黃國訓 │1992/12000 │22,419元(135,056元×1992/12000) │
├──┼───────┼────────┼─────────────────┤
│3 │麥煉政 │1992/12000 │22,419元(計算式同上) │
├──┼───────┼────────┼─────────────────┤
│4 │龍和順 │1992/12000 │22,419元(計算式同上) │
├──┼───────┼────────┼─────────────────┤
│5 │徐有開徐慶貴│12/12000 │135元(135,056元×12/12000) │
│ │、鄒袁有妹、袁│ │ │
│ │倫榮、袁倫富、│ │ │
│ │袁倫雄袁倫宏│ │ │
│ │、傅鑫發、傅鑫│ │ │
│ │財、傅祥銨、傅│ │ │
│ │鑫福、傅鑫旺、│ │ │
│ │傅歆雁傅莘媛│ │ │
│ │、傅金英、葉袁│ │ │
│ │甜妹、袁月香、│ │ │
│ │廖秀娥袁華洲│ │ │
│ │、袁華相、袁翠│ │ │
│ │敏、袁玉佩、袁│ │ │
│ │慧宜、袁倫城、│ │ │
│ │楊袁祥英、徐袁│ │ │
│ │金妹、王袁笋妹│ │ │
│ │、袁菊英、袁梅│ │ │
│ │英、袁鳳英、袁│ │ │
│ │龍英、袁桂英、│ │ │
│ │袁李花妹、袁倫│ │ │
│ │昌、袁倫光、鍾│ │ │
│ │袁金菊、袁金連│ │ │
│ │、袁徐尾妹、袁│ │ │
│ │倫志、楊金鈕、│ │ │




│ │袁華棱袁華浚│ │ │
│ │、袁倫達、袁秀│ │ │
│ │蓉、袁秀珍、袁│ │ │
│ │秀珠、袁春桃、│ │ │
│ │劉袁桂嬌、徐慶│ │ │
│ │春、徐莊常妹、│ │ │
│ │徐鵬盛、徐笙騰│ │ │
│ │、徐秀珠、徐惠│ │ │
│ │珍、徐慶富、彭│ │ │
│ │徐玉英、徐善崑│ │ │
│ │、徐善立、徐善│ │ │
│ │達、徐善存、袁│ │ │
│ │國正、徐文耀、│ │ │
│ │徐文溪徐茹嬿│ │ │
├──┼───────┼────────┼─────────────────┤
│6 │徐袁秀妹、袁邱│12/12000 │135元(計算式同上) │
│ │完妹、袁倫星、│ │ │
│ │袁倫淼袁瑞寶│ │ │
│ │、郭峻豪、郭亭│ │ │
│ │妤、袁瑞蓉、袁│ │ │
│ │倫輝、袁漢吉、│ │ │
│ │李袁秀娥、袁玉│ │ │
│ │珍、彭盛昌、彭│ │ │
│ │盛和、彭美芳、│ │ │
│ │彭聖泉吳奕寬│ │ │
│ │、莊水源、鄭莊│ │ │
│ │金妹、莊張榮妹│ │ │
│ │、莊啓文、莊素│ │ │
│ │芬、莊素玲、莊│ │ │
│ │蕙禎、莊英志、│ │ │
│ │呂龍泉、呂玉齡│ │ │
│ │、吳子清、吳雯│ │ │
│ │娟 │ │ │
├──┼───────┼────────┼─────────────────┤
│7 │彭袁菜妹、黃袁│12/12000 │135元(計算式同上) │
│ │時妹、袁靜慈、│ │ │
│ │劉袁月鳳、袁倫│ │ │
│ │均、袁倫發、袁│ │ │
│ │子禾、袁淑鎮、│ │ │
│ │袁華土、袁華慶│ │ │




├──┼───────┼────────┼─────────────────┤
│8 │廖袁惠美、袁陳│12/12000 │135元(計算式同上) │
│ │滿鳳、袁華泉、│ │ │
│ │袁華亮、袁莕禎│ │ │
│ │、袁倫葵、袁均│ │ │
│ │華、袁華梓、袁│ │ │
│ │定國、袁月新、│ │ │
│ │袁季花、袁月琴│ │ │
│ │、袁月綢、袁采│ │ │
│ │淳、黃貴林、黃│ │ │
│ │貴盛、黃貴龍、│ │ │
│ │湯黃蘭英、黃桂│ │ │
│ │英、朱銀桂、朱│ │ │
│ │紫桂、朱綠桂、│ │ │
│ │朱桂葶、朱新桃│ │ │
│ │、朱新垣、朱新│ │ │
│ │喜、朱新春、袁│ │ │
│ │志誠、袁靖卉、│ │ │
│ │袁琇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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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