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2號
TYDV,105,司執消債清,2,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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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賴盈瑄
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森睿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郭小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民事裁定在 卷可參;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 102 年、103 年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其名下財產有坐落新北 市林口區南勢埔段大牛稠小段28-8、28-9、28-10 、28-12 、28-13 、28-19 地號土地( 均為公同共有) ,另於富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經債權人決議就前開人壽 保單之保單價值解約金新台幣( 下同) 256,878 元由債務人 提出等值現金清償;就前述土地部分亦經債權人決議視為不 易變價返還債務人,本院就前述保單解約金金額進行分配後 將終結本件清算程序,有債權人會議筆錄、105 年5 月26日 函、105 年11月25日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 ,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 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256,878 元分配完結 ,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及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足 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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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