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23號
TYDV,105,司,23,2017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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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郭勳南
相 對 人 昕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勳南昕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 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 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及賸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經本院 調取105 年度司司字第95號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經相對人 臨時股東會選任其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提出相對人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名單、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期間收支 表、監察人報告書、簿冊管理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聲 請人身份證影本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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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