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3號原 告 方明華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被 告 陳中台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正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