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23號
TYDV,104,重訴,423,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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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原   告 方明華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陳中台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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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