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 訴人 兼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佳勳
上 訴人 兼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誠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錦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威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禎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海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被告誠心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均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原、被告上訴利益經核定各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0 元、0000000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
5 元、453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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