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9號
TYDV,104,訴,49,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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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號
原   告  陳許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林家琪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           
受 告知人  鮑樂萍 
被   告  廖健鈞 
訴訟代理人  廖谷峯 
被   告  陳建程 
       詹楊美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國忠 
被   告  李黃玲玉
兼訴訟代理人 李敏忠 
被   告  王振吉 
       蕭美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被   告  劉本美 
       林政賢 
       黃敏峰 
       曹鈴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卓銘水 
被   告  陳柏林 
訴訟代理人  董秋葉 
被   告  簡世宇 
訴訟代理人  林朝政 
被   告  李易蓉 
       蔡國安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庭前10日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 土地之地價謄本(應包含98年迄今之歷年土地申報地價); 並應確認對被告簡世宇請求部分,其聲明第13項請求被告簡 世宇「將如附圖M1、N1部分(面積共計29.11平方公尺)地 上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惟就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部 分,其聲明係將被告簡世宇之占用面積以69.32平方公尺計 算,恐有矛盾,是否應予變更?請併以書狀陳報。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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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