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79號
TYDV,104,訴,1379,2017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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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9號
原   告 奧爾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幸宜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何偉斌律師
被   告 志盈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但書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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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爾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盈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