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72號
TYDV,104,訴,1072,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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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
原   告 方澤奎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 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徐蔣福妹(即徐金波之承受訴訟人)
      徐展洪(即徐金波之承受訴訟人)
      徐展志(即徐金波之承受訴訟人)
      徐展政(即徐金波之承受訴訟人)
      徐展成(即徐金波之承受訴訟人)
      徐秀瓊(即徐金波之承受訴訟人)
      徐秀璟(即徐金波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5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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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