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江智文即瑞鋒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被 告 助友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淙
訴訟代理人 呂怡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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