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44號
TYDV,102,訴,544,20170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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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李鄭月仙
      李孔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   告 楊芷茜
      鍾惠珠
      財團法人怡德養護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鍾惠珠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49號案件偵查起 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易字第1204號判處無罪,上訴 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105 年度上易字第1296號),該犯 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一0五 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六號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判決駁回上訴而維持無罪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檢民國106 年2 月14日院欽刑金105 上易1296字 第106010247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4 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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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