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89號
TYDM,106,附民,89,2017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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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楊瑞裕
被   告 張柏中
      張桂良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353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就被告對其提出告訴而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先前對其提出詐欺、誣告之告訴,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核與本案被告所犯重利 罪無涉,並非因被告重利犯罪而生損害,揆諸前開法律規定 ,自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其此部分起 訴不合法律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 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因被告所犯重利罪而請求 損害賠償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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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