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楊瑞裕
被 告 張柏中
張桂良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353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張柏中、張桂良因重利罪所生損害賠償事件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張柏中、張桂良被訴重利案件,經原告楊瑞裕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原告因被告提起詐欺、誣告罪之告訴而請求損害賠 償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