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616號
TYDM,106,聲,616,201702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6號、第616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高立錡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查被告高立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 官訊問綦詳,認其多次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 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於民國106年1月12日執行羈押 。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白己過之犯後態度良好、家庭扶持之 支撐功能健全,現下從事工程承攬之正當工作,毫無逃亡之 動機,期請顧慮被告想念高堂與女友之心意、剩餘部分工程 款項亟待被告出面領回之窘境,而許被告藉著定時往赴警局 報到之方式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供陳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販賣愷他命之犯罪事實 ,檢視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詳言如何從中獲利之陳述,參閱 證人張瑋、謝宗昇田妮、張雅婷、楊雅婷、簡伊玲、張芷 瑜之證詞,兼佐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悉見被告屢涉 上揭罪名之犯嫌洵屬重大,探究其將面臨之刑度既係販賣毒 品罪之法定重刑,忖度常人畏懼長期徒刑之心理,況且被告 歷經本院傳喚到庭之後卻逕無故未得許可離庭,嗣經本院拘 提被告未獲,直迄另案通緝始行緝獲被告,甚者被告自敘乃 係畏懼恐遭羈押才會尚未開庭便捨已交之身分證件突兀離庭 ,即有逃亡之事實,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考量被 告多次販毒之犯罪型態、犯行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再斟國 家社會公益及人身基本權利,思就目的與手段循從比例原則 加以權衡,倘若釋放恐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 ,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 住居等項其他手段替代,另核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 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此外,如為顧及工 程餘款需人領取之問題,本院未曾禁止被告與其親友接見、 通信,可先透過被告填具委託書之做法託人處理,絕非必得



釋放被告別無他途。從而,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一節皆無理由,均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