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64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金章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另就犯罪事實欄第1 行至第2 行「址設桃 園市○○區○○路000 巷00號」補充更正為「址設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廠房位於桃園市○○ 區○○路000 巷00號」、第13行「府環空字第10502204651 號函」更正為「府環空字第1050224651號函」。二、查被告為憶詮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頁面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頁),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 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爰審酌 被告無視主管機關裁處之停工命令,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即 擅自復工,其漠視公權力之行使,並對週遭環境造成危害, 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 其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被告 擅自復工之期間、本件犯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 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馨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
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為停止操作、或依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2640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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