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嘉皇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丁○○
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富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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