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12號
TNDV,90,重訴,312,200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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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嘉皇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丁○○
         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富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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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皇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