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4號
TYDM,105,附民,14,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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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吳家惠
被   告 辛翊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38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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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