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5年度,84號
TYDM,105,訴緝,84,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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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緝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永裕 (已歿,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201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許永裕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下午3 時許,其持有之0000000000電話門號,接獲告訴人即威寶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公司)介壽一特約門市行銷人員 呂婉萍以電話推廣「申辦電話門號送手機」專案活動,被告 欲取得2 支X805型號GPLUS 空手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向告訴人佯稱以自己及其子許文哲之名義各申辦1 個電 話門號(即0000000000、0000000000號),使告訴人誤信被 告將依約履行契約內容,告訴人即通知威寶公司以宅配方式 寄送2 支X805型號之GPLUS 空手機、2 張門號卡、申請書給 被告,請被告簽名並檢附雙證件影本後寄回,經威寶公司回 收審核後開通2 張門號卡供被告使用;㈡被告因已得知前述 「申辦電話門號送手機」專案活動,欲再取得1 支X805型號 GPLUS 空手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 年6 月6 日某時許,以其持有之0000000000電話門號,撥打電話向告 訴人佯稱其為「陳本立」,要申辦電話門號(即0000000000 號),使告訴人再次陷於錯誤,誤信「陳本立」將依約履行 契約內容,告訴人即通知威寶公司以宅配方式寄送1 支X805 型號GPLUS 空手機、1 張門號卡、申請書予自稱「陳本立」 之人,請「陳本立」簽名並檢附雙證件影本後寄回,經威寶 公司回收審核後開通該張門號卡供「陳本立」使用。嗣因威 寶公司發現被告及「陳本立」檢附之雙證件影本均係變造, 欲解除契約並索回上開3 支手機時,被告及「陳本立」使用 之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門號均暫停使用,告訴人始 知受騙,且知自稱「陳本立」者即為被告。因認被告均涉犯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216 條 、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於104 年5 月4 日 繫屬本院,然被告於105 年11月4 日死亡,此有雲林縣北港



鎮戶政事務所106 年1 月26日雲北戶字第1060000231號函附 之被告戶籍資料(除戶部分)、死亡登記申請書、怡仁綜合 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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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