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4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紫綺(原名朱豔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嗣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且訂於民國106年3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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