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373號
TNDV,90,訴,1373,200107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三號
  原   告 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舜
  法定代理人 沈 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1/1頁


參考資料
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