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智簡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2356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秀萍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秀萍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Hello Kitty 」、「Doraemon 」、「Mickey」等商標圖樣,係分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 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專用 權,在商標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 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圖樣。詎其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3 年間,向大陸地區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Hell o Kitty 」、「Doraemon」、「Mickey」之商標商品後,由 大陸地區業者委託不知情之中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報關 ,以「黃秀萍」為納稅義務人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 報單編號:CX/03/079/M3086 ~M3091 號,提單主號:000 -00 000000,提單分號:079M3086~079M3091 ),並委託不 知情之立邦國際快遞代為將貨物輸入臺灣地區,足生損害於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 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嗣於103 年7 月21日,在址設 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航空自 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進口倉,經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關員查驗後,發覺上開貨物係仿冒商標商品,始循線 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秀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張文佑、陳仁杰、廖翠菱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 指述。
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進口快遞貨物簡 易申報單、立邦國際快遞詳情單、扣案物照片、派件資料、 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 定報告書、博仲法律事務所認定通知書、鑑價報告書、台北 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黃秀萍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非法輸入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中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立邦國際快遞犯上開之罪,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不思 正途,竟欲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以販賣而獲取所需,不僅侵害 商標權人之利益,且損及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 譽,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 之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沒收:
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 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 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係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 自101 年7 月1 日施行,自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 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 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 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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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商標專用權人│商標註 │商標專 │商標使用範圍 │
│號│ │冊證號 │用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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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商三麗鷗股│00000000│109/10/31 │皮包、錢袋、手提包等│
│ │份有限公司 │ │ │ │
├─┼──────┼────┼─────┼──────────┤
│2 │同上 │00000000│110/08/31 │電腦專用袋等 │
├─┼──────┼────┼─────┼──────────┤
│3 │同上 │00000000│109/06/15 │攜帶用水壺等 │
├─┼──────┼────┼─────┼──────────┤
│4 │同上 │00000000│109/06/15 │傘等 │
├─┼──────┼────┼─────┼──────────┤
│5 │日商小學館集│00000000│107/03/31 │水壺等 │
│ │英社製作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6 │同上 │00000000│111/10/15 │書包、錢包、公事包、│
│ │ │ │ │傘等 │
├─┼──────┼────┼─────┼──────────┤
│7 │美商迪士尼企│00000000│113/06/15 │手提袋等 │
│ │業公司 │ │ │ │
├─┼──────┼────┼─────┼──────────┤
│8 │同上 │00000000│106/06/ 30│手提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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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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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案仿冒商標之商品名稱 │扣案仿冒商品之數量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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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Hello Kitty 字樣及圖樣之手提包 │14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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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Hello Kitty 字樣及圖樣之書包 │51個(起訴書誤載為6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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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Hello Kitty 字樣及圖樣之水壺 │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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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Hello Kitty 字樣及圖樣之筆電專用袋│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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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Hello Kitty 字樣及圖樣之票夾 │2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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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Hello Kitty 字樣及圖樣之化妝袋 │1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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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Hello Kitty 字樣及圖樣之鏡子 │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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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Hello Kitty 字樣及圖樣之傘 │51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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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Doraemon 字樣及圖樣之雨傘 │6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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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Doraemon 字樣及圖樣之水壺 │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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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Doraemon 字樣及圖樣之電腦包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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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Mickey 字樣及圖樣之手提袋 │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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