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3082號
TYDM,105,審易,3082,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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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忠誠
      葉玉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1889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於民國101 年11月25日與甲○○結婚,為有配偶之人 ,而乙○○明知丙○○為有配偶之人。詎丙○○竟基於通姦 之犯意、乙○○基於相姦之犯意,於104 年4 月24日,在臺 灣地區某不詳地點,而為性交之姦淫行為1 次,並致乙○○ 懷孕。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丙○○、乙○○(下稱被告等2 人)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貳、認定事實之理由與依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等2 人於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檢察事 務官詢問時之證述相符(見偵查卷第146 至148 頁),並有 手機訊息翻拍照片、新長偕婦幼診所就醫記錄、門診收據在 卷可參(見偵查卷第6 至25、30至33、163-1 、170 至172 頁),堪認被告等2 人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以 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2 人犯行足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 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 等2 人僅為貪圖一時私慾,破壞自己及他人婚姻之圓滿幸福 ,不僅有違婚姻之忠誠義務,且造成告訴人之痛苦,所為非 是,復兼衡被告等2 人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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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