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六號
原 告 保證責任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鈴蘭
送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考,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