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520號
TYDM,104,附民,520,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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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20號
原   告  汪源萍
       汪源淵
       汪源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林佳瑩律師
被   告  謝慕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 104 年度訴字第759 號) ,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仁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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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