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 告 張啟雄 地址詳卷 馬碧滿 地址詳卷 張明勝 地址詳卷 張媛媛 地址詳卷被 告 彭榆懿 地址詳卷 林家宏 地址詳卷 李東輝 地址詳卷 陳金源 地址詳卷 黃苓紘 地址詳卷 翁堂琪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