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選簡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基
選任辯護人 鍾秉憲律師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歐蘭香
選任辯護人 王家鋐律師
被 告 劉邦雄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
張家訓律師
被 告 胡來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被 告 胡金墩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張義閏律師
俞世豪律師
被 告 劉金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偵字第25424 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103 年度
選偵字第26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27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
、103 年度選偵字第35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38號、103 年度選
偵字第51號、103 年度選偵緝字第2 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1 號
、104 年度選偵字第16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32號、104 年度選
偵字第37號、104 年度選偵緝字第1 號、104 年度選偵緝字第2
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己○○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丁○○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
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甲○○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戊○○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之投票權人名冊參紙,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8 所示水梨禮盒柒盒,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劉興枋、劉新森、丁○○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江町岱、鄧進郎、己○○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新臺幣玖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劉興枋、鄧進郎、甲○○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劉新森、劉興玖、丙○○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鄧進郎、戊○○連帶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興枋、劉新森、劉興玖(由本院另案審理)為前桃園縣中 壢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下以新制稱之)第12屆市 民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由本院另案審理)之兄弟,江町岱 (由本院另案審理)為劉威德競選總部工作人員,鄧進郎( 由本院另案審理)則為劉威德之友人,渠等為使劉威德得以 順利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與劉威德共同基於對於有投 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 ,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劉威德、劉興枋、劉新森為求桃園縣劉氏宗親會中區區長 丁○○支持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於民國103 年5 、6 月間某日晚間,劉威德、劉興枋先至桃園市○○ 區○○街00號1 樓經營新勝水果行之劉興君處,購買水梨 禮盒後,再前往桃園市○○區○○街000 號之丁○○住處 ,由劉威德致贈附表編號1 所示水梨禮盒與丁○○,表達
參選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之意志,要求於桃園市 議員選舉中予以投票支持,並同時央請丁○○協助向同住 於永清街之劉氏宗親行求交付賄賂,以支持劉威德競選桃 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丁○○當場允諾而收受附表編號1 所 示水梨禮盒,並與劉威德、劉興枋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 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陪同劉威德、劉興枋,一一向 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居住於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之劉邱鉛 妹、劉鍾秀珠、劉邦熾、劉曾串妹、劉邦棕、劉邦潘、劉 得瑞等劉氏宗親,致贈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水梨禮盒, 並當場向上開收到水梨禮盒之人,要求投票支持劉威德競 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嗣於103 年10 月上旬,劉新森向丁○○表示願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與 有投票權人約定於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投票支持劉威 德,詢問丁○○可買到多少票,丁○○表示約150 票後, 劉新森於103 年10月16日交付包含丁○○家中6 位投票權 人之價金6000元共15萬元與丁○○買票,丁○○隨後即分 別向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有投票權人劉得琦、劉得貴、黃 瑞平、劉曾串妹、傅玉珍、劉得熒、劉邦潘、劉楊固金等 人,行求交付如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之賄賂,並向上開受 賄者要求投票支持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 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 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二)江町岱與己○○之子劉宏恆熟識,知悉己○○於中壢區華 愛里之薪水別墅社區人緣不錯,為求己○○支持劉威德競 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於103 年8 月份之某日,與劉威 德、鄧進郎至己○○住處拜訪,由劉威德饋贈如附表編號 18所示水梨禮盒與己○○,要求於桃園市議員選舉中予以 投票支持,己○○當場允諾而收受水梨禮盒。嗣於103 年 9 月中旬某日,江町岱至桃園市○○區○○街0 巷00號己 ○○住處,向己○○表示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若投劉 威德,可獲1000元之代價外,並同時央請己○○協助,向 薪水別墅社區內有投票權之住戶,誘以一票1000元之利, 約使渠等投票予劉威德,己○○應允同意幫忙買票,而與 劉威德、江町岱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 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 意聯絡,由己○○至社區逐戶拜訪,抄寫註明地址、有投 票權人姓名之名冊後,於103 年10月9 日下午某時,江町 岱及鄧進郎一同至己○○住處,由鄧進郎陪同己○○至附
表編號20、21所示受賄者李瑞柳、葉惠萍之住處,交付附 表編號20、21所示之賄賂,約定渠等支持劉威德而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鄧進郎見己○○確按先前名冊之記載逐戶 交付賄賂,即與己○○返回己○○住處,將包含己○○家 中7 位有投票權人之價金7000元之剩下賄賂款項4 萬4000 元交予己○○,由己○○行求交付附表編號22至32所示之 賄賂與附表編號22至32所示受賄者童寶釵、古月娥、劉淑 美、魏玉蘭、游盛保、李秋奈、曾傳枝、林秀絹、郭麗綢 、林金江、溫瑞全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劉 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 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 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三)劉興枋與甲○○熟識,知悉甲○○於胡氏宗親會具有一定 之輩份,具有相當程度影響力,遂於103 年9 、10月間某 日,多次前往甲○○住處,央求甲○○幫忙劉威德向胡氏 宗親買票,甲○○囿於劉興枋多年友情而允諾,而與劉興 枋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 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要求 其姪子乙○○抄寫選民名單,代劉威德買票,乙○○亦允 諾而與劉興枋、甲○○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 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之犯意聯絡,至社區逐戶拜訪,抄寫註明有投票權人姓 名之名冊後,交予甲○○,甲○○再將名冊予劉興枋過目 ,於103 年11月1 日上午,劉興枋與扮演金主之鄧進郎至 甲○○住處,向甲○○表示係鄧進郎出的錢,由劉興枋交 付包含甲○○定中7 位投票權人之價金7000元共10萬元與 甲○○買票,甲○○再將其中6 萬3000元交與乙○○,乙 ○○隨後即分別向附表編號35至41所示之賄賂與附表編號 35至41所示受賄者胡劉梅招、傅維雄、胡來祿、胡金水、 傅綢妹、鍾金澐、古隆造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 支持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 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 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四)劉興玖、劉新森見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桃園市議員之 選情不佳,而決定幫劉威德買票,由劉興玖向其結拜兄弟 丙○○表示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若投劉威德,可獲10 00元之代價外,並同時央請丙○○協助,向丙○○居住之 金滿意社區及親友內有投票權之人,誘以一票1000元之利 ,約使渠等投票予劉威德,丙○○應允同意幫忙買票後, 與劉興玖、劉新森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
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 犯意聯絡,由丙○○製作分別有101 位、41位之有意願投 票受賄者之2 份名冊,交予劉新森。劉新森則分別交付10 萬2000元(有一位投票受賄者未記入名冊)及4 萬1000元 與丙○○,丙○○旋行求交付附表編號43至64所示之賄賂 與附表編號43至64所示受賄者林洪秀玉、詹勳境、簡順榮 、張梁秀銀、陳文賢、沈安忠、張錦露、陳耀輝、黃淑英 、吳水凌、江源英、陳萬和、林俐伶、陳鍾利惠、鍾遜文 、陳明峰、陳徐碧月、尤世宏、陳德永、劉正吉、陳明福 、陳李寶珠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劉威德競 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
(五)戊○○係桃園縣劉氏宗親大崙區互助會會長,平時協助互 助會成員處理喪事,與互助會成員關係緊密,於103 年10 月中旬某日上午10時許,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劉威德競選總部內,與劉威德競選總部內之鄧進郎討 論選情,鄧進郎探詢戊○○有能力拉到多少票?戊○○自 持是劉氏宗親大崙區互助會會會長,以「約40、50票沒問 題」回應鄧進郎,鄧進郎遂於翌日獨自駕車至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號戊○○住處,交付5 萬元之賄賂,要 求戊○○幫忙劉威德,戊○○應允後,與鄧進郎及其他同 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等人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 賂,而約定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戊○○ 行求交付附表編號65至82所示之賄賂與附表編號65至82所 示受賄者劉盛琴、劉黃月娥、劉黃義香、吳鳳梅、劉興地 、劉興茂、劉興淦、劉金波、劉邦江、劉邦彥、劉邦海、 劉邦秀、劉阿海、劉德船(起訴書誤載為劉得船,應予更 正)、劉秋妹、劉梁玉妹、劉邦來、劉德福等人,並向上 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劉威德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 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 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查處)、臺 北市調查處、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暨桃園市調查處、 臺北市調查處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就事實欄一、(一)中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丁○○於103 年11月21日第一次警詢時證稱:我擔任桃園縣劉姓宗親會中 區區長10年,認識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候選人劉威德,我與
他都是中壢市劉姓宗親會的會員,也是幹部,所以彼此都熟 識,平常也經常有往來,但我與他沒有金錢借貸關係,也認 識綽號分別為「三哥」劉興枋、「五哥或冬瓜」劉新森及「 玖哥」的劉興玖,他們都是劉姓宗親會的會員,所以彼此都 認識,私底下也都有往來,但沒有金錢借貸關係,我跟劉興 枋較熟,今年5 、6 月的時候,劉興枋帶劉威德來我家拜訪 ,所以我就帶他們去拜訪我家附近的親戚。另10月間某日晚 上,劉新森拿10萬元(註:後改稱是15萬元,詳下述)給我 ,希望我將這10萬元以每票1000元發給上次拜會過的那些親 戚,當下我答應後就收下了,在場的只有我1 人,他把錢交 給我就離開了,我收下之後,當天晚上我就在中壢區永清街 劉氏宗親住家發放,看他們家有幾張選票,每票就給1000元 ,並要求他們要支持投票給劉威德。當天晚上沒發完,隔2 天的白天和晚上,我就全數發完,去劉氏宗親住家發放之對 象有劉得道4000元、劉邦棕7000元、劉得貴8000元、劉興榜 7000元、劉得琦6000元、劉邦鏡2000元、劉得宴4000元、劉 得熒2000元、劉邦潘6000元,還有我家6000元,另外有一些 我有去買票,但因為我沒有做紀錄,所以我還要再想(見10 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於同日偵訊復證 稱:我有跟別人買票,因為劉威德選市議員,他的哥哥劉新 森,在103 年10月中旬晚間找我,拜託我拿錢去買票,當天 晚上他拿10萬元(註:後改稱是15萬元,詳下述)給我,叫 我買自己親兄弟的,一票1 千元,我是劉氏宗親會中區區長 ,做十年,劉威德也是劉氏宗親會會員,劉威德的兄弟劉新 森、劉興枋、劉興玫也都是劉氏宗親會會員,不是劉威德叫 我去賄選,我不知道劉威德是否知道,是劉新森叫我去買票 ,劉興枋、劉威德在103 年5 月份去拜訪我,他有拿水果禮 盒給我,希望我能夠帶著他們去拜訪附近的親戚,在103 年 10月中旬某日晚間6 時,劉新森到我家,拿10萬元給我,去 跟附近的親戚買票,1 票1 千元,後來我就開始發,共發了 9 萬5 千元,都是我自己去發,我已經找10幾家去走動,有 劉興榜7 千元、劉得道4 千元、劉得貴8 千元、劉邦棕7 千 元、劉得琦6 千元、劉邦鏡2 千元、劉得宴4 千元、劉得熒 2 千元、劉邦潘6 千元、還有我家6 千元,有些人的名字已 經忘記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 ),於同日第二次警詢時又證稱:除我本人有收受6000元以 外,劉得道、劉得貴、劉興榜、劉得琦、劉邦鏡、劉得熒及 劉邦潘7 人都是本人親自收下的,至於劉邦棕、劉得宴2 人 在我要送買票錢去他們家時,他們剛好不在家,是他們太太 收下的,這些人收下我給的買票錢後,迄今並沒有退回的情
形,他們收受上述買票錢的地點都是在他們家中。我確實有 到劉得道家中以一票1000元,共5000元的代價向他家5 口人 家買票。劉得道的年紀比較大,但是他的輩份比我小,所以 他都叫我叔叔,我是在今年10月間的某日(詳細日期不記得 )白天到他家,我看到他後,拜託他投票投給劉威德,並拿 出5000元給他,他起初有推辭,表示「我不會拿啦,我會投 給劉威德」等語,但是經過一番推辭後,劉得道最後仍收下 那5000元現金,早上的調查筆錄我會記成給他4000元,是因 為我沒有將買票的情形做成紀錄,所以有些會記錯,實際上 他家有5 票,我就是會給5000元,當時我給劉得道5000元時 ,他太太黃素玉也有在場,我們3 人有坐在一起,所以他太 太整個過程也都知道。劉興榜是我的小叔,劉興榜確實有收 過我為劉威德買票的金錢。我是在今年10月間的某日(詳細 日期不記得)晚飯後的6 、7 點,走路到住家附近劉興榜的 住處拿7000元給他,當時他已經吃飽了,只有他一人在家中 客廳坐著,我看到他後,拜託他投票投給劉威德,並拿出70 00元給他,他說:好,他會投給劉威德等語,我在現場再閒 聊幾分後就離開現場了。我是在今年10月間的某日傍晚(詳 細日期、時間不記得)的時候,我走路到劉邦棕家裡找劉邦 棕,劉邦棕的太太黃瑞平在家,她向我表示劉邦棕不在家, 我在她家裡的客廳坐,並向黃瑞平表示,年底市議員選舉, 劉威德是我們宗親,拜託她們家投票給劉威德,黃瑞平說好 ,我問她們家裡有幾票是可以投票的,黃瑞平算一下家裡人 口數後,就跟我說有9 票,我就從口袋裡面拿出1000元的鈔 票9 張,共9000元的現金給她,後來再閒聊幾分鐘後,我就 離開她家了,有一些送出去的賄款,因為我沒有名冊,現在 已想不起來,而剩下的款項都還在我家裡,我不曉得劉新森 交給我10萬元的資金來源為何,我也沒有問等語(見103 年 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於同年月25日警詢時 證稱:我記得是在今年5 月間約端午節前後,劉興枋先打電 話給我,詢問我是否已下班,並約晤晚上6 點到我家拜訪, 晚間6 點劉興枋、劉威德一同前來我家找我,他們2 人來我 家主要是要我帶他們去拜會附近的劉氏宗親,當時劉威德已 表明要參選本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所以要我帶他們去 向街坊鄰居拜票,我帶劉威德、劉興枋去拜會附近劉氏宗親 時,有表明劉威德要參選本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當時 劉威德都有向附近劉氏宗親表明要參選本年度桃園壢區市議 員,希望他們投票支持,桃園市中壢區選民劉得道因為住得 比較遠,5 月那次陪同劉威德、劉興枋去拜訪的時間太晚, 所以當時沒有去劉得道家拜訪,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
得道家中5 票共5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劉新森於本 年10月間交付我10萬元,劉新森是劉威德的親生兄弟,我將 買票賄款5000元交給劉得道時,有請劉得道投票支持劉威德 。5 月間我確實陪同劉威德、劉興枋一同去拜會劉邦棕,當 天劉威德、劉興枋確實有拜託劉邦棕投票支持劉威德,於本 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邦棕家中9 票共9000 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自劉新森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 ,10月間我前去交付買票賄款時劉邦棕不在家,9000元是由 他太太黃瑞平收下,當時我有也有再次拜託黃瑞平,請他們 投票支持劉威德。5 月間我確實陪同劉威德、劉興枋一同去 拜會劉得貴,當天劉威德、劉興枋有親自拜託劉得貴投票支 持劉威德,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貴 家中8 票共8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自劉新森交給我 的10萬元中支出,我10月間去劉得貴家交給他8000元時,也 同樣有拜託他們家要投票支持劉威德。本年5 月間我確實有 陪同劉威德、劉興枋前往劉興榜住家,因為劉興榜年紀較大 已經就寢,所以我們轉為拜會劉邦熾(劉興榜二兒子),劉 威德、劉興枋確實有拜託劉邦熾,請他們家投票支持劉威德 ,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興榜家中7 票 共7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同是從劉新森交給我的10萬 元中支出,這7000元我交給劉興榜時,有拜託他們投票支持 劉威德。於本年5 月間我們3 人當天有去找拜會劉得琦家族 ,但劉得琦住隔壁沒有過來,當時是拜會劉得瑞(劉得琦的 弟弟),有拜託劉得琦家族投票支持劉威德參選本年度桃園 市中壢區市議員,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 劉得琦家中6 票共6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也是劉新森 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6000元我交給劉得琦家族時,劉 得琦不在家,是交給劉得瑞,我有拜託劉得琦家族投票支持 劉威德。於本年5 月間,當天有見到劉邦鏡本人,劉威德、 劉興枋有親自向劉邦鏡拜託投票支持,於本年10月間,以每 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邦鏡家中2 票共2000元行賄買票,該 買票資金是劉新森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2000元我交給 劉邦鏡本人時,有拜託他家2 票投票支持劉威德。本年5 月 間有去劉得宴住家拜訪,但劉得宴不在家,所以當天沒有見 到劉得宴,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宴 家中4 票共4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一樣是從劉新森交 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4000元我交給劉得宴他老婆(姓名 我忘記了),我有拜託他們投票支持劉威德。本年5 月間沒 有拜會劉得熒,但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 劉得熒家中2 票共2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從劉新森
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2000元我是白天交給劉得熒本人 的,當時也有拜託他們家要投票支持劉威德。本年5 月間劉 威德、劉興枋有見到劉邦潘本人,劉威德、劉興枋有親口拜 託劉邦潘投票支持,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 向劉邦潘家中6 票共6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從劉新 森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6000元我交給劉邦潘本人,當 時也有拜託他們投票支持劉威德。買票賄款10萬元資金來源 為劉新森,劉新森與劉威德、劉興枋是親兄弟,是劉新森告 訴我要以1 票1000元代價向鄰居買票,5 月間與劉威德、劉 興枋一同去拜會過劉氏宗親時,劉威德、劉興枋是一同開車 過來,車上有數份水果禮盒(裝有約6 顆水梨),當天我陪 同劉威德、劉興枋拜會劉氏宗親時,他們會一戶一盒方式致 贈水果禮盒,劉威德、劉興枋都是先由我陪同登門拜託投票 支持,他們2 人其中之一再回車上拿水果禮盒致贈給劉氏宗 親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72頁至第76頁);復 於同日偵訊時證稱:103 年5 、6 月某日晚間6 時,劉興枋 、劉威德帶著水果禮盒,劉威德表明他要參選今年桃園市議 員選舉,拜託我們支持他,同時希望能夠由我帶他們去附近 的劉氏宗親拜票,我就一家一家拜票,我就帶著他們2 人到 劉邱鉛妹、劉得琦、劉得貴、黃瑞平、劉邦鏡、劉邦潘等處 ,劉得宴、劉得熒2 戶則是沒有遇到人。103 年10月份,劉 新森到我家拜訪,他帶10萬元現金,拜託我把現金拿到附近 的劉氏宗親,以一票1 千元的方式,拜託投票給劉威德,我 就答應了,有發給劉得道5 千元,黃瑞平部分我交給他9000 元,劉正煌也有拿到我的買票錢,其他記不得了。103 年5 、6 月某日晚間,帶著劉興枋、劉威德到劉邱鉛妹、劉得琦 、劉得貴、黃瑞平、劉邦鏡、劉邦潘等處拜訪,劉威德有致 贈水果禮盒,一戶一盒,劉威德到每位住戶家中直接交付, 有請他們支持。劉得宴、劉得熒2 戶沒有給水果禮盒,因為 沒有人在,劉得道、劉正煌沒有過去拜票,劉威德在103 年 5 、6 月晚間,到劉邱鉛妹、劉得琦、劉得貴、黃瑞平、劉 邦鏡、劉邦潘等處拜訪,表明要選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拜 託他們支持。他們有說好,劉威德致贈的水果禮盒內容物都 是裝水梨,好像是臺灣生產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 卷第79頁至第82頁),後於103 年4 月12日警詢、偵訊時證 稱:劉新森是拿15萬元給我去買票,除我家6 票6 千元、劉 得琦6 千元、劉得貴8 瑞平9 千元、劉興榜7 千元、劉得道 5 千元、劉邦鏡2 千元(註:是交付與劉邦鏡配偶劉曾串妹 )、劉得宴4 千元、劉得熒2 千元、劉邦潘6 千元、劉楊固 金9 千元外還剩8 萬6 千元未發出,願意將9 萬2 千元繳回
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124 頁至第129 頁), 且於本院準備程序再次自承上開事實(見本院卷四第139 頁 ),核與證人劉興君於警詢、偵訊時證稱:劉興枋、劉興玖 及劉威德以往很少來我這裡買水果,因為今年要選市議員, 劉威德來我這邊買的數量比較多,但都是劉興枋及劉威德的 司機來拿的,我記得從6 月份至8 月間,他們都有來我這裡 買水梨禮盒,每盒6 顆裝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 二第104 頁至第110 頁);證人劉邱鉛妹於警詢、偵訊時證 稱:我不認識劉威德,只有丁○○帶他來我家的時候見過一 次面,丁○○要叫我堂嫂。我跟劉威德沒有金錢借貸關係, 他只有在今年6 、7 月間左右,由丁○○帶他來我家送我水 梨禮盒(6 顆裝),我記得當時是我在看八點檔連續劇的時 候他們來我家看我的,當時丁○○有介紹劉威德給我認識, 丁○○說劉威德要參選本屆市議員,希望我支持他,我其實 當時也不要收,但是他們非常堅持要送給我,我只好收下, 我就收過這一次禮盒,我知道劉威德送我水梨禮盒的目的是 在於尋求我投票支持他競選市議員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 第80號卷二第112 頁至第116 頁);證人劉鍾秀姝於警詢、 偵訊證稱:103 年8 至10月間,我記得丁○○帶劉威德,以 宗親名義來拜訪,那時候我們還不知道劉威何要出來選舉, 我記得當時是劉威德拿水果禮盒進來我家,我家只有我與我 先生劉得貴二人在家,因為當時是晚餐時間,劉威德與丁○ ○與我們寒暄幾句後就離開,劉威德向我們自我介紹表示他 是劉威德,是劉氏宗親前來禮貌性拜訪,那時並沒有提到任 何關於投票支持他的內容,約隔二天左右白天時,我去菜園 農作,因為我的菜園就在丁○○住家的門口,剛好遇到丁○ ○,丁○○就拿了印有劉威德參選的便條紙文宣給我,並告 訴我「劉威德要參選桃園市第七選區市議員,希望我們劉氏 宗親都幫忙支持,我才知道前兩天丁○○跟劉威德送水果來 我家是希望我們支持他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 第117 頁至第122 頁);證人劉邦熾於警詢、偵訊證稱:10 3 年8 至10月間的某天晚上,當時我父親劉興榜已用餐完畢 並就寢,應該是晚上7 時許,丁○○敲門,說他還有一個親 戚劉威德,要一起來我家坐坐,劉威德帶著一個水果禮盒說 要來見我父親。丁○○先介紹劉威德給我認識,並告訴我劉 威德要參選市議員,請我們支持劉威德、投票給他,劉威德 也跟著說希望我們能夠支持他,我就順口答應他們說好好好 ,我父親因為已經就寢了,我也沒有叫他起床,我太太當時 也還沒下班,因此只有我一人接待他們2 位,但因為我不認 識他,沒什麼好聊的,因此他們待了5 分鐘就離開了等語(
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24 頁至第128 頁);證人 劉曾串妹於警詢、偵訊證稱:103 年底九合一選舉,我有收 到劉威德透過丁○○帶劉威德的兄弟(名字我不敢確定), 於中秋節前某一天(詳細日期我記不住)致送的水果禮盒。 當時丁○○及劉威德的兄弟把水果禮盒放在客廳桌上時表示 ,這個宗親劉威德要選舉,請我支持劉威德,我回答可以阿 ,我記得因為正在帶孫子的關係,並沒有跟他們聊太久,他 們也隨後就離開了,丁○○有介紹他是劉威德的兄弟,也有 介紹他的名字,但是因為我正在帶孫子在忙,所以沒有特別 把他的名字記住,水果禮盒是一盒水梨等語(見103 年度選 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2 頁至第133 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 );證人劉邦棕於警詢、偵訊證稱:103 年底九合一選舉我 有收到劉威德透過我堂弟丁○○帶劉威德的兄弟(名字已忘 記),於幾個月前某一天(詳細日期我記不住)致送的水果 禮盒,當時由劉威德的兄弟開口表示,請我投票給他兄弟劉 威德,我回答好,水果禮盒的種類,我沒印象是什麼種類的 水果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5 頁至第136 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證人劉邦潘、偵訊於警詢證稱 :我不認識劉威德,我是在選前收到堂弟丁○○及劉威德本 人親自送來我家的水果禮盒,才知道他要出來選市議員,我 跟劉威德沒有金錢往來或借貸關係,今年約10月間某個晚上 ,丁○○帶著劉威德及另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到我家拜訪, 當天他們3 人帶著一盒裝有6 顆蘋果的水果禮盒,一開始將 禮盒放在我家1 樓椅子上,丁○○雖然知道我長久以來是支 持劉曾玉春選市民代表及市議員,還是向我介紹劉氏宗親劉 威德要出來選市議員,說如果有接到電話民調要支持劉威德 ,到時候如果劉威德出線的話,我們家有很多票,可以分1 、2 票給他,劉威德當場也向我表示拜託拜託,我一開始向 他們表示說不用,也作勢要將水果禮盒還給他們,但他們說 沒有關係啦,之後轉身就走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 號卷二第137 頁至第138 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證人 劉得瑞於警詢、偵訊證稱:我記得時間點應該比8 到10月還 更早,在我六月去大陸之前丁○○就來送水果禮盒了,印象 中是丁○○某日晚上帶著一個人到我家,他們一來就把水果 禮盒放在我家的桌上,因為他們趕著要走,所以在我家都是 站著,待了前後不過兩分鐘時間就離開,丁○○只有提到那 個人是劉姓宗親的身份,至於那麼人有沒有自我介紹我已記 不起來,我也無法確認那個是不是就是劉威德,那個禮盒裡 面有6 顆水梨,但價值多少我不知道,因為時間久遠,當天 有無到關於選舉的事我也記不起來了,詳情要問丁○○才知
道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9 頁至第140 頁 、第145 頁至第147 頁);證人劉得琦於警詢證稱:我目前 設籍在桃園縣○○市○○路000 巷00號,我具有103 年地方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戶籍內具有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投票權者共11人,丁○○他一人在下午去中壢市○○街000 巷0000號(我上班的地方),他希望我能支持劉威德,將票 投給劉威德,然後他就拿了現金新臺幣6 千元給我等語(見 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 頁至第4 頁),於偵訊中證 稱:在本次桃園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丁○○在9 、10月間 某日下午,來我中壢市○○街000 巷00○0 號工作的倉庫, 跟我寒暄一下,然後希望我們能夠支持他的候選人劉威德, 當時他有拿6 千元給我,拜託我們撥個票給劉威德,丁○○ 是我堂叔,是我阿公弟弟的養子,平常很少來往,偶爾碰到 會寒暄一下,劉威德我不認識,他當時拿錢給我時,是希望 我們能夠支持劉威德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 6 頁至第8 頁);證人劉得貴於警詢證稱:我有向丁○○收 賄,要支持市議員候選人劉威德,在103 年10月中旬晚上6 點左右丁○○到我家裡,跟我說幫忙支持議市員候選人劉威 德,給我車馬費8000元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 第47頁背面),於偵訊證稱:103 年10月間某日晚間六點多 ,丁○○到我家,跟我說請支持劉威德,他拿八千元給我說 是車馬費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51頁);證 人黃瑞平於警詢證稱:我戶籍設於桃園縣中壢市○○里○○ 街000 巷00弄00號,具有今(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 票權,戶籍內共7 位都有今(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 票權,我認識丁○○,他是我先生的堂弟,他就住在永清街 322 巷轉角,我們平常都有往來,我記得丁○○確實在一個 多月前某天下午的3 、4 點有到我家找我,一開始是要找我 先生,但我先生不在就找我聊天,後來我提到現在景氣很差 ,要做一點善事都沒有經費,丁○○就從他口袋拿出一疊千 元大鈔,當場數了9000元給我,並向我表示,這個拿去行善 ,我一開始不敢收,但丁○○堅持要給我,我想說這拿去行 善也是好事,就將他收下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 二第65頁至第67頁),於偵訊證稱:今年市議員選舉有投票 資格,家中總共有7 票,丁○○是我先生的堂弟,上一陣子 丁○○有到我家聊天,他也沒有說什麼,我想說社會經濟不 景氣,做一點點善事,也沒有經費,他很慷慨的拿了一些錢 給我,我想說怎麼那麼好,我錢就放在身上也沒有拿去捐, 我也不知道這是為什麼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 第69頁至第72頁);證人劉曾串妹於警詢證稱:丁○○在數
月前(詳細時間不曉得)帶著劉威德的兄弟(不知道姓名) 到我家拜訪,劉威德的兄弟進門時隨手就將水梨禮盒放在我 家桌上,當天只有我跟我孫子2 人在家,丁○○向我介紹他 帶的那個人就是劉威德的兄弟,並跟我講希望我們在此次桃 園市議員選舉支持劉威德,我說好的,因為我當時還要照顧 孫子,所以他們只待很短暫時間就離開。後來約於10月間, 丁○○再次來我家,丁○○表示要我支持劉威德,並問我家 總共有幾票,我回答2 票,所以他就交給我2000元,當天我 先生也不在家,也是待很短暫時間就離開,我戶籍設於桃園 縣○○市○○○路○段00000 號,具有今(103 )年地方公 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我先生劉邦鏡則設籍在中壢市○○街00 0 號,我們兩個都有今年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等語( 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85 頁至第186 頁),於偵 訊時證稱:我要自白於投票前1 、2 週在我家桃園縣○○市 ○○街000 號,丁○○希望我能支持劉威德選議員,他交20 00元給我,我家我跟我先生都有投票權,除了這次以外,今 年5 月劉威德的兄弟有帶水梨禮盒來,希望我們能支持劉威 德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89 頁至第190 頁 );證人傅玉珍於警詢證稱:103 年10月某日白天,我剛好 在中壢市○○街000 號的住處,聽到有人按門鈴,我出去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