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90號
TYDM,104,訴,190,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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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川仁
選任辯護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15511 號、103 年度偵字第22742號、103 年度偵字第000
00號),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90 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
106年2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3月1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
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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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