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32號
TYDM,103,重附民,32,2017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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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吳淑娟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原   告 張玉樺
      張玉憲
      張玉澤
      張圓鑫
被   告 忠群螺絲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忠羣
被   告 楊裕成
上列被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寫之顯然錯
誤,茲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訴訟代理人欄所載「劉宛甄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判決有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原審法 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案原告吳淑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原為劉宛甄律師胡峰賓 律師,嗣劉宛甄律師於原裁定前解除委任。是上開裁定之訴 訟代理人欄位之記載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茲更正如主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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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群螺絲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