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5號
SCDV,106,補,85,2017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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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鍾唐輝
代 理 人 楊傳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健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陸仟
壹佰貳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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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