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1號
SCDV,106,補,171,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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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楊芷涵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足即許居之繼承人許美淑即許居之繼承人
許榮貴即許居之繼承人許榮文即許居之繼承人許榮萬許居
繼承人、許榮明即許居之繼承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壹
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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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