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楊芷涵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足即許居之繼承人、許美淑即許居之繼承人、
許榮貴即許居之繼承人、許榮文即許居之繼承人、許榮萬即許居之
繼承人、許榮明即許居之繼承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壹
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