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8號
SCDV,106,補,168,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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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徐康筌
法定代理人 徐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仕群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
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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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